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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隐婚隐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合法吗?

单位以隐婚隐孕为由
辞退女职工合法吗?

导读:近年来,女职工因隐婚、怀孕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屡屡发生。那么女职工在入职时隐婚、隐孕、隐育是否构成入职欺诈?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在入职时被单位要求签署N年不结婚不生育的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女职工对婚史及生育情况是否有告知义务?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林女士于2017年4月7日与A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兼行政,林女士在填写入职登记表及申请表时婚姻状况填写为“未婚”。入职后,A公司发现林女士隐瞒婚史并已怀孕,于2017年6月14日以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违背《劳动合同法》为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A公司认为,林女士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属欺诈行为,且林女士在入职时签署了若信息有不实同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承诺,A公司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林女士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林女士主张:
1、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
2、A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产检费用、分娩费用共计83317.49元。
A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林女士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判定:
1、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
2、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及产检、分娩费用另案处理。
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劳动者隐瞒或虚假陈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是构成欺诈的要件之一。如果该事项与劳动合同无关,则劳动者不构成欺诈。

律师解读

1、劳动者的婚育状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未明确何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劳动者所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有无影响的角度考虑。一般说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学历、职业资格、知识技能等,会被认定为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虚构这些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足以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女职工婚育情况属于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婚育与否也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A公司以入职时隐瞒婚孕事实而辞退林女士是违法的。
2、女职工在入职时被用人单位要求签署不婚不育的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署不婚不育的承诺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亦不能以违反不婚不育承诺辞退女职工,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做妊娠测试: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强调“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出,“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因此在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是否婚育来决定是否聘用。本案中尽管林女士隐瞒婚史且违反承诺,但A公司依然不得随意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妊娠测试】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 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第三条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裁判文书案号:
(2018)粤0111民初2396号
(2018)粤01民终12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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