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项目与征收项目在法律适用上完全不同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当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要法律适用依据;而《房屋征收决定》则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废止。故,现早已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形式,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之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二、被拆迁人不能仅凭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要求拆迁人履行交房手续
三、拆迁人未按照原承诺的计划时间交付安置房屋,被拆迁人在收取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后,再向拆迁人主张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的,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但双方在拆迁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拆迁项目的逾期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应以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未对逾期标准进行约定的,应当按照过渡期标准的双倍进行计算;征收项目的逾期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进行计算。
五、超出拆迁范围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六、因拆迁人违约导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拆迁人可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