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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为刀俎,房客为鱼肉?不见得!

住房问题一直困扰着在外漂泊打拼的人们,尤其是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目前这些大城市的租房已经基本被中介垄断,为了逐利中介不仅不断提高租房价格,而且还罔顾租房质量。

衣食住行乃为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生命健康是人们生存的根基,部分房屋中介商不顾社会个人利益,以房客的健康作为赌注牟利,实不可谓正当。近期,我爱我家涉嫌操纵租金、自如甲醛等话题被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住建部等七部委也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至今已有40家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被查处。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接下来,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1.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出租房屋。

2.告知义务。①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如实全面告知承租人出租房屋的情况,如房屋是否设立了抵押,以及其他同租房用途有关的必要的、基础的信息;②出租如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出租人未向承租人明示的情况下,出租人应保证任何第三人不能就出租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没有瑕疵。

5.维修义务。出租房屋及屋内设施的自然损耗,或者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的损坏或者故障,出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如出租人拒不承担该责任的,承租人有权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6.安全保障义务。出租房屋有害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无论承租人事先是否知道,均有单方解除权。

7.格式条款的无效。一般房屋中介出租房屋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如条款中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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