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省长生生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接连被曝出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百白破疫苗为“劣药”被处罚,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也引发公众对疫苗安全的焦虑。多家媒体接力起底了长生生物等疫苗生产企业的过往,很多情况让人细思极恐,一个上市公司,多次在人命关天的疫苗上造假,屡错屡犯,完全践踏了人类文明的底线,也将人们对疫苗生产领域乱象的不安情绪推到了顶点。
根据一系列的起底长生生物及关联公司的过往,有三个关键人物,杜伟民(现康泰生物实际控制人)、高俊芳(现长生生物实际控制人)、韩刚君三位资深疫苗圈的人士我们梳理长生疫苗事件过往的罪与罚如下:
一、韩刚君和杜伟民控制的江苏延申,2009年3月被查出狂犬疫苗造假,其中18万份疫苗已经注入病人体中,处罚结果是罚金300万,总经理和5名员工判刑,但是作为股东的韩刚军和杜伟明没有被刑事处罚。
二、杜伟民行贿47万药监局副主任尹红章,加快疫苗上市审批,促进康泰生物上市,该时间已被北京高院审判。
三、2017年11月,长生生物被检查出疫苗指标不符合规定,没了库存186支,罚款300多万。导致25万儿童受害。
四、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近期查获一批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幸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
五、2018年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出具政处罚公示:长生生物生产
的“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该条处罚信息是针对2017年11月份,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每次出现一起公共焦点事件,随着现在网络传播发酵会迅速引起全社会关注,进而能解决及时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此次“问题疫苗”主要流通省份已经迅速采取了排查。
根据官方数据显示,这批“问题疫苗”,长春产的主要流通到山东,武汉产的主要销往重庆市、河北省。
关于此次疫苗事件,只有从防范到追责层面都及时彻底,不仅要在立法层面建立规范,更要严格执法,让违法商家得到应有的惩罚,全面反思在审批、检验、处罚各流程严格把握,才能让反思能够抚慰问题疫苗带来的锥心之痛,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附件:问题疫苗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16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二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