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咨询电话:

400-700-3180010-65546270

返回方案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资深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700-3180

  • 律所电话:010-65546270

  • 律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丰华苑1号楼底商110号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2A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早9:00-下午6:00)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2 ZHONGYOU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13022650号-2

北京刑事律师 | 上海房产买卖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杭州律师 | 合肥会计代账 | 西安律师 | 房屋鉴定机构 | 上海离婚律师 | 广州离婚律师 | 武汉离婚律师 | 商标注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