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其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联系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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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互殴,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其受伤原因系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
某煤业集团员工张飞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其他同事劝开。张飞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张飞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飞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张飞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飞受到的事故伤害,其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张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本案张飞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同事谢逊的撕扯纠纷,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摔倒。但是,张飞与谢逊的撕扯行为被同事劝开后,张飞持矿用工具扁铲又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一膝盖的行为其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必然的联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张飞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张飞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张飞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因此,张飞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驳回张飞的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张飞、谢逊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