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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牵出的“婚姻”效力之争

2016年2月20日,我省某大学陈教授辞世,时年101岁。58天后,围绕遗产分割问题,陈老教授的续妻柳某将老教授的5个儿女和两个外孙女告上法庭。

89岁老教授和37岁小保姆结婚 子女诧异

即便闹上了法庭,老教授的子女仍然没有否定柳某对父亲的好,老教授的次子(应当事人要求隐去姓名)说:“她照顾我爸13年也不容易。”次子向记者讲述了柳某走进父亲生活的全过程。

大约在2000年4月,柳某到我家做保姆,主要任务是伺候我偏瘫的母亲。2002年夏,我母亲去世,柳某离开。我们又为父亲找了一位保姆。某天,我回家竟然发现保姆换了,柳某又回到家中。我跟父亲摊牌,提醒他务必慎重处理和保姆的关系。我父亲答应我“不会的”。大约在2004年六七月份,时年89岁的父亲和37岁的小保姆结婚了。我跑回家两次,要求看他们的结婚证,被柳某拒绝。

老教授去世 财产继承出现分歧

2016年2月20日,老教授陈某病逝。

在给我父亲烧“五七”这天晚上,我和朋友一起去父亲家,跟柳某谈父亲户口注销和丧葬费处理问题。柳某说谈这些问题还为时过早。

几天后,我给柳某打电话让她到学校老干部处商量我父亲后事处理事宜,请她务必带结婚证以便验明身份。那时,我们才第一次看到了她与我父亲的结婚证。结婚证登记日期是2004年8月25日。当时,我爸89岁,她37岁。

事隔几天后,我和家人找到柳某,和她沟通我父亲去世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柳某拿出一份遗嘱,声称只要按照遗嘱继承就可以了。遗嘱中阐明,我父亲和她居住的三室一厅住宅和我父亲的所有书籍归她所有,其中还有父亲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她还另外要求,父亲名下的存款也归她。

我们当时表示不同意,第一我们质疑遗嘱的真实性,第二即便遗嘱是真实的,但这套房产是我四弟给我父亲买的,应该归我四弟。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我父亲也给我们立下了一份内容完全不同的遗嘱,其中明确我父亲的书籍和那套房产归我四弟所有。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双方各持遗嘱 内容截然不同

2016年4月18日,柳某将老教授的5个子女、两个外孙女(已去世长女的女儿)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要求分割老教授财产。其主要诉求为:继承取得老教授房屋(建筑面积134平方米,评估价格97.84万元);继承取得老教授遗留书籍;继承取得老教授名下存款以及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合计19.9万元(该请求在庭审中放弃)。

法院审理发现,老教授子女和柳某双方各持有老教授生前所立遗嘱,遗嘱中有关遗产处分内容却截然相反。

老教授2006年12月1日给续妻的遗嘱内容:“我名陈某,1915年出生……我死后,三室一厅住宅及我所有的书籍全为我妻柳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包括我死后的丧葬费、抚恤金。”

老教授于2011年7月15日又制作了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与第一份给柳某的遗嘱大致相同。

老教授2010年9月3日给子女遗嘱内容:“各位子女,我已经95岁了,年事已高,有些事情需要交代一下……我的书籍与书画都给你们四弟(四儿子),希望他继承我的事业;你们母亲的房补归他作为生活费用,校园的房子是当年你们四弟出资十五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这房子就归他所有。”

同日,老教授作为甲方与众子女签订了一份分产协议书,内容大致同上——将所有家产交于四儿子继承,并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律师见证书予以见证。

一审判决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续妻继承房产

2017年12月4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以陈教授次子为代表的被告方认为柳某婚姻状况不实,其在南岗区婚姻登记处与其父登记结婚时没有提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涉嫌重婚。另外,对于父亲给柳某的遗嘱,子女们怀疑有假。

庭审中,法院总结该案核心争点为:其一,原告柳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其二,老教授陈某所立遗嘱效力如何、遗产如何分割。

争点一关乎婚姻关系。法院认为,柳某与老教授陈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柳某作为被继承人陈某配偶,符合法定继承人条件。老教授子女主张柳某与其父亲婚姻无效,不能成立。

争点二关乎遗嘱效力。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多个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应以老教授陈某最后给柳某所立遗嘱即2011年7月15日的代书遗嘱作为遗产继承依据。

关于老教授遗产如何分割。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陈某与原配的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双方各占一半份额。依据被继承人陈某2011年7月15日的代书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意见,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属于老教授陈某的份额由柳某继承。由于陈某原配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故其原配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据此,南岗区法院于2018年3月7日做出判决。老教授陈某房屋由柳某继承8/14份额,陈某5子女分别继承1/14份额,两个外孙代位继承其母亲刘某(已过世)应继承的1/14份额。法院考虑柳某继承房产份额较大,房屋归其所有更有利于保障房产使用价值。故判定柳某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柳某取得房屋后应按各被告继承份额结合鉴定意见认定的房产价值,分别给付陈某子女5人房产分割款69885.71元;分别给付陈某外孙两人房产分割款34942.86元。

子女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被发回重审

对于哈市南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老教授的子女表示不服,他们对于遗嘱和婚姻的效力均提出质疑。陈教授次子说,一审庭审后,面对涉嫌重婚的质疑,柳某补交了一份出具于2003年2月25日的与前夫离婚“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经法院调解,柳某与前夫离婚。但他们认为,这份在海伦市法院海兴法庭调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存在重大疑点。于是,老教授众子女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2018年8月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撤销南岗区法院就此案的一审判决,发回南岗区法院重审。

自2018年12月至今,记者多次联系海伦市法院、柳某的代理律师,并通过律师转告柳某记者的采访意图,各方均表示不接受采访。

目前,老教授陈某子女与柳某遗产纠纷案件重审尚待开庭。

来源: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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