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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别

案情回顾 
  某民营企业将其名下已查封的房产出售给买受公司,允诺收到房款后用于偿还债务并解除查封,实现房屋产权过户。被告人杨某作为该民营企业的代表与买受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杨某收到款项后偿还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债务,导致系争房屋未能得到解封和过户,故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买受公司订约时明确知晓房产查封的事实和金额。该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杨某尽管未将房款用于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导致交易失败,但尚难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杨某积极敦促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民营企业和买受公司就涉案房屋的处理达成和解。因而,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杨某无罪
 

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属民事纠纷,即其行为可能构成民事合同欺诈。尽管杨某代表民营企业的合同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应依法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怀东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 
  民营企业通过处分其名下的房产、设备等财产,发挥财产的流通价值,从而更好促进企业发展,但也容易引发企业的财产交易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司法实践要严格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依法保护合法交易行为,防止随意扩大适用。那么,应该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合同纠纷欺诈行为呢? 
  梅怀东指出,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是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本案中,杨某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买受公司订约时明确知晓房产查封的事实和金额。杨某尽管未将房款用于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导致交易失败,但尚难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杨某积极敦促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还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中,该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力,杨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其督促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其实质属于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仅依据行为人的口供来认定其主观方面的内容,可能会导致认定结论的‘失真’。控方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时,也会避免仅有言词证据,故而会从客观实物证据的角度,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梅怀东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 
  在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包括,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履行行为;二是行为人是否有担保行为,即使认定行为人存在欺诈的事实,甚至后续未还款,但因为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相对人可以通过实现上述担保物权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三是行为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四是行为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挥霍财产、逃匿等行为。但不能将日常生活中的“躲债行为”等同于“逃匿”。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不能按时还款的当事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不接电话”、“避而不见”甚至是更换手机号码等情况,如果不是伴随有隐匿财产、挥霍财产等行为,都难以将一些单纯的躲债行为认定为刑法224条规定的“逃匿”。 
  另一种是通过行为人是否存在对案件有利的事实来进行判断。一是行为人取得款项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或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虽然基于欺骗手段取得对方的财物,但客观证据反映,行为人在借款时,其本人或公司是具有还款能力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借款时根本不具有还款意愿,或借款后存在逃匿等行为,则借款时有还款能力的相关事实可作为无罪辩护要点之一。不能因企业存在借款行为就认定其不具有还款能力;更加不能因为企业资不抵债认定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其次,即使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对外借款也未必构成诈骗,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按照借款用途,将资金投入企业运营,且不存在其他违法事由,则不能仅依据其资不抵债的事实,即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应结合其未还款、未履行的原因,作为认定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如公司遇有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甚至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还款的,不能仅依据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取得借款,即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并没有虚构事实,欺瞒诈骗。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该案的判别为合同诈骗案件作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
来源: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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