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初因范思哲T桖被指涉港独台独,杨幂工作室火速发微博宣布,单方面解除与范思哲的全部合约。没想到范思哲事件只是引子,“政治不正确”之火熊熊燃烧。之后蔻驰、纪梵希、亚瑟士均被宣布解约,普拉达、巴宝莉、雅诗兰黛、CK、三星等徘徊在爆垒边缘。
随后刘雯、易烊千玺、张艺兴、韩东君、宋威龙等艺人纷纷表态“解除合约”。毕竟公告、声明、律师函或者一纸解约通知盖章发送,看上去简单。但如果代言合同中没有对此有相关约定,那么艺人在发送解约通知后,就存在违反代言协议的可能,从而需要承担违约后果。
▲ 刘雯的律师声明
问题一:明星微博上发布解约声明,合同能否直接解约?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93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或是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要解除一份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了相关解除条件,条件达到了,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所以说事前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很重要。而如果没有达到约定条件,想要解除合同,就得走法定解除路线,如举证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条件很苛刻,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解除。但是合同法第七条也有相应的兜底条款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问题二:明星是否需要返还代言费,或者赔偿?
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程序,法律对解除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形式上,解除通知书必须送达至对方,对方收到之日起,才有可能解除。当然被解约的一方,拿到通知书后,认为解约条件没有达到,双方产生争议,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判定合同解除无效。法院判决解除才是真的解除。
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条款约束品牌方,之后明星是否需返还代言费,或是否需要赔偿。但如果品牌方对此有所争议,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判定合同解除无效。
▲建议无论时明星或者品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附加相应的条款“艺人/品牌方参与或实施任何涉嫌道德败坏的行为或事件、或支持或发表台湾或香港独立言论,或其他类似中国分裂言论,品牌方/艺人有权向艺人/品牌方发出立即生效的通知终止代言。
明星如果没有添加“道德条款”因此擅自解约,同普通的合同判决一样,要么合约不解除,双方继续履行,要么判令合同解除,明星违约,需对品牌方进行相关赔偿,赔偿金以合同相关约定为标准。
▲ 柯震东吸毒事件
问题三:传闻中的天价违约金能有多少?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需要赔偿等后续事宜仍需双方进行沟通。不过这种法定解除权的实现也依赖于合同中对品牌方相关义务的约定,需要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