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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行业的法律顾问,最常处理这三种法律问题

       国家大力打击非法医美和行业推行“法治医美中国行”活动的态势下,医美机构将更加注重塑造合法安全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是机构生存发展的关键,以下我们整理医美行业最容易出现的三大风险,并提出合法合规的建议指导。
一、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案情摘要】
       2017年8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温州艺星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艺星医美下属子公司,下称“温州艺星”)未经知名女演员景甜同意,擅自将景甜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中,实现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景甜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2015年-2018年6月8日,艺星医美存在30项医疗广告不合规、77宗肖像权纠纷及4宗医疗事故,2015年-2017年用于解决客户投诉及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额为300万元,且还有5宗未决肖像权纠纷,提出的赔偿总额为71.35万元。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在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的宣传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通常为女明星)的肖像照片,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提高文章的点击量以达到宣传的目的。被侵权人通常以宣传文章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容易造成读者对被侵权人的误解和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认为医疗机构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
1、医疗机构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用作医疗整形项目宣传即可认定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如在相关文字及描述中使得读者对于肖像权人产生误解或者降低读者对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即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权。
2、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对于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数额,如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损失数额或侵权人的获益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权文章的浏览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合规建议】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特别是知名人物的肖像。较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已经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而是在条文中简洁明了的肯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因此,在宣传推广文章、信息中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了其肖像,一旦被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基本上都会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医美行业需要使用客户的肖像作为宣传,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签订《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书》。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摘要】
       赵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在某美容医院进行了A型肉毒素注射,因此支出医疗费980元,赵某某和该美容医院的医师张某共同签字确认《A型肉毒素注射知情同意说明书》,但该说明书未对注射肉毒素可能会引发中毒的风险进行记载和说明。之后,赵某某出现发烧、耳朵疼、脸疼、头晕等症状。2017年3月19日,赵某某到齐鲁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被诊断为肉毒素中毒。
【典型意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医疗美容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据此,该美容医院虽然提交了《A型肉毒素注射知情同意说明书》,但该说明书未对注射肉毒素可能会引发中毒的风险进行记载和说明,故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美容医院已履行了充分、完全的告知义务。该美容医院在对赵某某实施A型肉毒素注射前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该美容医院应对赵某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求美者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术后效果未达到求美者心理预期或者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进而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四要件缺一不可。
【合规建议】
1、医疗美容机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2、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3、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4、规范、完善术前的记录、检查,实施手术过程须符合诊疗规范,履行义务过程中避免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在术前向求美者以书面形式充分告知手术并发症、手术效果、禁忌症、手术风险、医疗意外、术后注意事项以及手术方式等内容,并取得求美者的理解和签字确认。
三、虚假宣传纠纷
【案情摘要】
       医美机构的网络虚假宣传目前比较常见,此类案件纠纷多发生于行政处罚中。成都市武侯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依法对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官网网站发布的广告宣称“以中国首家国际高端医学抗衰美容的领导者。。。只提取不被破坏的活细胞,存活率达到80%以上、保证术后效果不仅从美观上得到改善”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的宣传内容往往使相关公众对品牌利用虚假宣传不适当地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其凭借虚假宣传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
【风险提示】
1、医美机构是否具有基础资质
2、是否通过不实宣传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合规建议】
一、基础资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美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之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方表格所列的主管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美美容项目备案: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消防审核及验收:对于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医院门诊楼建筑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病房楼,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消防审核及验收手续;其他建筑只需要办理设计及验收的备案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医美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的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床位数
接诊时间
联系电话
上述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特殊主意 
1、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
3、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4、医美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属于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除了这些常规的法律风险之外,如同韦博英语一样的「培训贷」其实在医美也同样上演;以及外籍医生在华工作等风险也是普遍存在的。当然一个企业想要稳健发展,合法合规经营本身就是服务企业稳健发展的必要因素。在企业法律顾问角度上律师能帮企业做的并不是减少损失,而是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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